琳琳6岁时,丧偶的父亲与王某再婚,再婚后生父与继母王某共同抚养琳琳至成年。成年后的琳琳与张某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2020年,琳琳的父亲与王某离婚。2022年琳琳与父亲因一起意外事故身亡。
很明显琳琳的丈夫和儿子是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。但这时离婚的继母王某,也主张自己是琳琳的法定继承人。按法律规定,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这里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,也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。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相是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。本案如果继母没和生父离婚,她的法定继承人是没有争议的。但在继母与生父离婚后,再主张对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,还能支持吗?
法院最终判决继母有继承权,理由是再婚时琳琳未成年,继母是在和生父把琳琳抚养成年之后离婚的,双方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,这个关系不因继母与生父离婚而自然解除,综合王某抚养琳琳的具体年限等因素,依法确认王某继承琳琳部分遗产,其余遗产部分由张某及其子继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
作者:葛钰瑶
编辑:刘一笑
审核:姚启明
栏目协办:北京浩天律师所 蔡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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